请问:我的状况是我19/8离职,由于没年假扣除所以经过HR的确认,我的last day 是19/9,所以在我的离职信上清楚写明我的last day 是19/9,而且老板已经在信上签名批准了。但现在经理对我说,HR的同事说错了,不是一个月通知而是两个月。由于我在这工作超过五年,所以我必须给2个月的Notice.但问题是,我从来没收过书信或口头通知我必须给两个月的notice,而且他们确认聘请我时,双方都没有签任何Offer letter。只是在我顺利通过试用期时给我Confirm letter,而且信里的内容没有提及我必须给几个月的Notice。只是通知我顺利通过以及加薪的数额。
但现在他说Labour law 规定所有工作超过五年的员工,公司有权利要求他们给于至少两个月的Notice。请问是真的吗?在我没有签下任何我本人同意给两个月Notice 和被告知的情况下,他们有权利要我留下两个月吗?(PS:19/8的辞职信里已经清楚写明我的离职原因与日期为19/9,而且有该公司的老板签名的)。
真的很烦恼,谢谢你的帮助。
那你不是就在9月19后离开好了。两个月通知是给以那些在劳工法令管辖下的员工(薪水不超过RM1500者)施行的。如果你的薪水已超过千五,看来你们在先的安排并没有什么不妥。
Oh i see.. Yup, my salary i over 1.5k.. Thank you so much Mr. Siew.
Have a nice day!
mr.siew,
我在17/10/11给1个月通知离职信,请问1/11/11-16/11/11期间公司会扣我的EBF吗?,公司有权力不付那半个月ebf吗? 我薪金是超过1500.
谢谢!
agne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