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公司是一间有限公司,共有23为员工。从事教育工作。本公司有几项疑问,希望等到帮助。
1)若员工被证实向顾客破坏本公司的商誉或名誉,雇主能与那一条法令解雇该名员工?
2)若员工违反公司条规如帮其他员工打卡,时常迟到影响工作,本公司是否能立即解雇该名员工,还是依然需要根据聘请合约内容,给予一个月的通知?
3)雇主是否能强制已通知辞职并需要一个月内离职的员工,暂停所有手上的工作?在这期间若该名员工不断在工作时间做私人事务,利用公司电脑下载歌曲,我们是否能直接要求他离职,并不作出赔赏。
Originally posted by KL Siew on Sun, 30 Oct 2011 10:40:19 AM雇员犯什么规都好,必须经过审讯后(domestic inquiry)才作决定。给他机会为自己辩护。
在审讯当中,我们需要任何公证人在场,还是只需当事人及主管和人事部主管在场就能进行?